中建路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阳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建路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2民初1714号
原告:***。
被告:阳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新阳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梁永胜诉被告阳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建路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梁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阳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建路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