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2民初426号
原告宜兴市康盛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浦南村。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瑞优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有好路101号北塔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康盛耐火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瑞优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康盛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康盛耐火炉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