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381民初2665号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中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二小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