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6974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源,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扣成,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洋蛮河村2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380749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洋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苏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洋蛮河村2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2929249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