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中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锦市中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4民初6112号
原告: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红君。
被申请人:富锦市中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锦市中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