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5454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安居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安居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院印]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