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民初447号
申请人: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牧野路与华兰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电子信息科技园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玲,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金湖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翟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