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葛新、南昌宝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8987号
原告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新、南昌宝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