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终1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简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大古井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上诉人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简阳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九法民初字第12668号民事判决,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8日向上诉人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136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