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滦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悦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滦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4民初2297号
原告:***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三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070810527A。
法定代表人:冯丽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赫,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北滦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工贸城(独一处大酒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MA08U57578。
法定代表人:于忠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满,男,满族,住滦平县,系被告职工。
原告***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滦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00元,减半收取计970.00元,由原告***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金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