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保13号
被保全人河北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东耒马台村一街建筑机械停车场北院。
被保全人河北龙云秸秆制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元固乡肥广路前元固村与王庄村交界处路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龙云秸秆制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云秸秆制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云秸秆制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