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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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1民初5760号
原告:南通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
法定代表人:顾某。
被告:南通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孟某。
原告南通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4日撤回对被告南通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