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50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江苏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居委会一组龙城峰景大厦1幢1935室(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UX7UE0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 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