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黄民初字第5939号
原告:青岛中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
被告:***,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青岛中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