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7451号
申请人:苏州市天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长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8530281XF。
法定代表人:陆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山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花桥镇兆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3824015C。
法定代表人:刘国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市天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00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2000000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跃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颜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