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03民催11号 申请人: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工业集中区(酒甸)凯勒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200005120967306,票面金额为5万元,付款行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出票人为扬州市邗江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平维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