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03民催12号
申请人: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槐泗镇工业集中区(酒甸)凯勒路。
法定代表人:魏宏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静,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327222060459,票面金额为5000元,付款行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泗支行,申请人为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扬州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圆
审 判 员  刘伟炜
人民陪审员  沈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