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6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城区太丰村二号港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9828719T。
法定代表人:于立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东,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群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吴中大道4178号1幢339号。
法定代表人:孟荣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群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365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苏州群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群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群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以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