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寅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河北寅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157号 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港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寅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区缪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歧公路东工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