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21号
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张掖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59544817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与西城大街交口西行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7QXDY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4元,减半收取3757元,由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