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527号
原告:**,男,1991年6月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黑龙江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地明街北安路恒大翡翠华庭5号楼101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黑龙江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汪 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稳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