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3151号之一
原告:安徽宿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拂晓大道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WFC8A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建设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20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安徽宿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宿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宿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13元,均由原告安徽宿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相***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