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多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592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女,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建设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州市多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9013635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汉族,1998年4月1日出生,地址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与被告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多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