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592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建设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州市多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9013635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汉族,1998年4月1日出生,地址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与被告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多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