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1民初3092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对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31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31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原告***131XXXX****的联通手机卡用户基本信息”补正为“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原告***131XXXX****的联通手机卡用户基本信息”。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