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执27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2日生,汉族,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职员,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0)苏031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无”。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网络支付,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车管部门,房管部门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并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均未果,且已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拘留被执行人。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1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