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11民初3092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150号联通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手机卡131××××****基本资料恢复原状;2、依法判令被告乱扣费3倍返还,赔偿停机违约金2000元,伪造签字及合同赔偿4000元,并赔偿差旅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关闭VOLTE业务;4、判令被告取消江苏联通放心用合同,恢复原合同套餐;5、判令被告登报致歉;6、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近期和联通公司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在本院起诉联通公司也已经胜诉,现在联通公司挟私报复,未经同意把原告的卡乱开业务,乱扣费,停机。2020年8月3日,被告给原告*****理业务。2021年3月8日关闭该业务。原告没有办理这两项业务,签字都是被告伪造的,合同也是伪造的。今年2月因伪造合同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现再次伪造应加倍赔偿。2020年11月27日,被告诬陷原告号码欠费,给原告做了半停机,影响原告的使用,2021年1月6日才给原告恢复正常,耽误原告使用39天,被告未能履行电信服务合同,应该赔偿违约金。2020年11月9日,第二被告给原告办理了VOLTE业务,原告没去过江苏联通,没有办理过业务,江苏联通公司伪造原告签字,应该给原告取消VOLTE合同。2021年2月4日,被告给原告办理了江苏联通月月领12个月的合同,原告没有办理这个业务,被告伪造签字,伪造合同。2019年8月1日,联通给原告开通了江苏联通放心用业务,此业务没有原告的签字是伪造的合同。2021年1月6日,联通公司变更了原告的基本信息,没有原告签字胡乱变更基本信息是违法行为。原告的卡是在***业厅买的,最近往返于徐州和**联通之间10次,要求联通公司签下保证书,赔偿停机造成的损失,并且登报致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的将131××××****基本资料恢复原状。被告并未变更涉案号码的基本资料,经业务部门查询是因为涉案号码是原告通过他人处购买的,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因当时系系统原因自动保留了原机主的信息,造成客户资料与账户资料不一致,该资料不一致不影响原告业务的正常使用。原告只需到营业厅凭身份证进行客户资料校正即可消除此问题。2、原告诉请被告关闭VOLTE业务。该业务开通是免费的对原告的权益没任何损害,反而提高了用户的体验与服务。3、原告诉请的取消江苏联通放心用合同,恢复原合同套餐问题。江苏联通放心用是在4G、5G高速网络建设不断完备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用户在未开通流量包月套餐的情况下,因手机APP或自身误使用流量产出高额欠费的一种措施。该业务为免费业务,不收取用户任何费用,只要用户不使用流量,不会产生任何流量费用。4、原告诉请被告登报道歉、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方式及适用范围。5、原告诉请的伪造签字及合同赔偿。原告诉请的VOLTE业务用户可自行选择通过营业厅、网厅等办理开通和关闭。江苏联通放心用为江苏联通免费赠送业务,无需用户另行签字,不存在被告伪造签字的情形。江苏联通月月领业务为用户通过江苏联通微信公众号,自行选择的免费赠送业务,与被告无关。“**理”业务从营业厅业务受理单显示该业务通过服务密码认证的,用户密码为用户自行设置。原告号码是在**区办理的,往返徐州和**之间,但是涉案相关业务均与最初开户所在地**无任何关系,该项表述也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告并未存在任何损失的前提下,屡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向被告施压,意图获取不当利益,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对于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原告**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代理商处购买了号码为131××××****的联通手机卡,用于游戏代练。2017年,该***记到原告名下。2019年8月1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给原告开通了江苏联通放心用业务。2021年9月30日,被告关闭该业务。2020年11月9日,被告给原告开通了VOLTE业务。2021年9月24日,被告关闭该业务。 江苏联通放心用业务、VOLTE业务系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原告免费开通业务,不收取用户任何费用。 2020年8月3日,被告给原告开通**理业务。2021年3月8日关闭该业务。期间产生费用25元,原告报警后,被告营业厅职工将该费用退还原告。 2021年1月6日,被告变更了原告的用户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电信服务合同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系131××××****的联通手机卡用户,其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原告开通的VOLTE业务、江苏联通放心用业务虽是免费业务,但未经过原告同意,违反合同约定,故应予取消。2021年1月6日被告变更了原告的用户基本信息,未提供变更的依据,故应予以恢复。虽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为原告开通业务,但原告未举证因开通上述业务给其造成损失,且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亦并非因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由被告登报致歉也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取消原告**131XXXX****的联通手机卡VOLTE业务、江苏联通放心用业务(已取消)。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原告**131XXXX****的联通手机卡用户基本信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