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1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01月02日生,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64351519,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324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0×××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246.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