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鸥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鸥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412执保2113号
申请保全人:常州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江苏欧迅只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保全标的:12000000.00元
关于申请保全人常州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欧迅只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71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以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如下保全措施:
1.以1200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苏州银行5127××××6000),实际冻结23827.74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2.以1200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建设银行3205××××0026——1),实际冻结48.44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
3.以1200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账户(中信银行8110××××3662-000001),实际冻结144.15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
至此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苏0412民初7133号民事裁定书执保程序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