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3321号
原告:安徽永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RB3U39Q,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齐山大道以西、九华山大道以北南美花园二期艳阳楼110、110复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693367293E,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工业园区左湖大厦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永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因原告安徽永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永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胜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