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南通中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210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鑫,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杨忠诚,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中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南通中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17666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计3033元,由被执行人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069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文书由他人代为签收。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后,本院通过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若干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存款尚不足于清偿所欠债务,无车辆、房产登记。
3、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经查找,上述地址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坐落。
4、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忠诚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经查实,被执行人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06执8号执行案件中整体拍卖处置,债权已处置完毕无实际可供分配的余额。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多案件在本院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20699.00元及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1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彭福亮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许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