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财保58号
申请人:无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桥陆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建设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单保函。无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