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卓晟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财保58号 申请人:无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桥陆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建设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单保函。无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