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执保1014号
申请执行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1006558E,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7号档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重大责任事故罪附带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