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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61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7号档案楼。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