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3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启航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BX0QC6P,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49号天悦建材城商务楼8幢12B室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山县宏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344556790C,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堂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97158345,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曹县。
第三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1006558E,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7号档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启航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山县宏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鲁0832民初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宏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启航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启航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梁山县宏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