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民初12516号
原告:***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创新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MarthaNewmanSullivan。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英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路685号5019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英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4.2元,由原告***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