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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英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民初12516号 原告:***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创新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MarthaNewmanSullivan。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英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路685号5019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英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4.2元,由原告***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