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誉城盛机械有限公司

常某某申请衡阳誉城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21执1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石市镇珍珠村石湾组1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誉城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会顺村文塘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誉城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湘0421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誉城盛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常某某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2月06日、16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誉城盛机械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无证券账户、无工商登记,有银行存款63376.16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2017年1月注册登记的荣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湘DQ0972),本院已对该车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而未能处置。 本院自2019年11月12日起陆续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衡阳誉城盛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 2019年12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衡阳誉城盛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8709.18元(工程款204099.34元,利息50684.84元,鉴定费10000元,执行费3925元),截止2019年12月17日,已执行到位63376.16元,剩余205333.02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