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2269号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虹岭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6461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元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4号楼3层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9RY10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元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元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9598.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元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9598.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