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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26民初1939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晨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华夏大道中段***小区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3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县家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县城关镇昌盛路与一环路交叉口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7WXNG2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晨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县家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晨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县家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