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270号
申请人汉中京汉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普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4月18日,本院立案后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知如下:
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普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汉中太白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615110.17元(实际控制:384051.42元)。冻结期限:2024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270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4月26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