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新安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凤台县新安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新集镇马杨村村民委员会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421民初5794号 原告:凤台县新安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新集镇财政所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TGDFUO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凤台县新集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421ME20071192。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凤台县新安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居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新集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安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新安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安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承建新集镇***部厕所工程款49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8月1日承建被告村部厕所工程,并于2020年9月12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截止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将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原告的诉请属实,村里当时建厕所是按照程序走的,后来建好后村里经济困难,至今没有钱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5月,***与新安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部厕所工程,工程地点***部,工程价款49800元包干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2020年5月6日工程开工,2020年8月1日工程竣工。2020年9月12日,双方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加盖公章并签字,工程造价49800元,验收意见:1.凤台县新集镇***部厕所按图施工工程现已完工;2.验收该单位工程所含部分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3.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另附工程清单;4.该工程已全部完工,符合规定要求,同意验收。工程验收至今,***未付工程款498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新安居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49800元的诉讼请求,新安居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依照合同应当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新安居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凤台县新集镇***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凤台县新安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被告凤台县新集镇***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