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275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396-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