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202财保16号 申请人:***,个体(自述),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德胜园区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5万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801023902888484455)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德胜园区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冻结金额以15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