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2执285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住固原市。
被执行人:某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麻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宁0422民初2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某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9042.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县自然资源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限期履行工程款1269042.01元、执行费15090元,合计1284132.01元。因被执行人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本院涉案较多,其账户资金不足,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22执28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