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02民初5830号
原告:宁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杨某2,宁夏银川市人,住银川市。
被告: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宁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2、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情况特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