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73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938弄6号楼2层M区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追来,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原路10号。
被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富前路68号。
申请人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73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9,233.3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9,233.3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