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满洲里鑫佳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109号之一 原告:满洲里鑫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文化小区A区2号楼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MAON210X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大道97号1栋9层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5N00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满洲里鑫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满洲里鑫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满洲里鑫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洲里鑫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4.08元,减半收取计1377.0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满洲里鑫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