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鑫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红河鑫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8民初2394号 申请人:***,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龙溪村龙上1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4********。 被申请人:红河鑫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州蒙自市学海路时代天骄小区8幢4单元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N9LC954。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红河鑫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腾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红河鑫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82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红河鑫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82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