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223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11968.3元,负担执行费30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互劳人仲案字(2023)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