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751号
原告:环县萌生九连山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十里沟村十五里沟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东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区红星国际广场第2幢红星财富中心2501号。
法定代表人:**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西安市周至县人。
原告环县萌生九连山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东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环县萌生九连山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县萌生九连山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县萌生九连山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环县萌生九连山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